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象棋比賽中的裁判細則

  退出比賽
  參賽隊或棋手不得無故退出比賽。確需能出者,須向競賽組織機構申明正當理由,並取得同意。
  在比賽開始前退出,如系循環制且剩餘為雙數,應重新制簽;如系積分編排制可考慮補足雙數。
  在循環制比賽中,如有棋手(隊)中途退出,處理辦法如下:凡已賽對手不足半數者,則所有已賽結果一概註銷;如達到或超過半數以上,則其成績有效,其餘未賽對局均作棄權,對方獲勝。
  在積分編排制比賽中,不論是否過半,已賽結果均有效,未賽對局均作棄權,對方獲勝。
  遲到
  比賽開始,如有一方遲到,則從輪他走棋時開動他的棋鐘,超過規定時限,即判負。
  如果在規定時限之前趕到(以到達比賽座位為準)則必須在所剩時間內走滿規定的著數。
  如雙方遲到,則扣除雙方遲到時間。一方超過規定時限即判負,若雙方均超過規定時限,即判雙方棄。
  因一方缺席而判的勝負,在比賽成績表上用「+」號表示示經實際對局而獲勝,用「-」號表示未經實際對局而作負。最後作統計時,如果缺席者是隊,「+」號等於2分;缺度者是個人,「+」等於1分。「-」號都等於0分。
  超時的規定
  在規定時間內,不能走滿規定著數者,按「超時」論。
  如使用有過時標誌(小旗)的棋鐘,以標誌落下作為衡量「超時」的依據。
  如使用沒有過進標誌的棋鐘,以分針是否越過最後一分鐘半格,秒針是否越過0位為依據。如同時越過,按「超時」論;如只有一針越過,另一針未曾越過,不作「超時」。
   在對局過程中,如發現棋鍾出現故障,應立即提出,由裁判更換。若鐘面誤差較大,裁判應向雙方明確表示如何進行調整,取得一致後再予更換。如因棋鍾故障而出現提前倒旗,由裁判根據比賽補充規定裁定。
  一方雖走出規定時限內的最後一著棋,但沒來得及按鐘,以至超過時限,此時除非已經出現將死、困斃、對方認輸、對方同意提和等有效勝、和結果,其他情況均應按「超時」判負。
  提和的裁定
  提議作和必須在自己走棋後提出,而且只能在提和後方可按鐘。提和必須輪流進行,任何一方不得連續提和,提和方不得撤回提議。對方口頭不同意,或走出輪走的一著棋,則為拒絕和棋。
  雙方走棋出現循環反覆,符合「棋例」中「不變作和」的有關規定,循環反覆局面達三次後仍在延續,即使雙方都沒有提和,裁判有權判和。
  一方提出「自然限著規則」和棋,裁判經停鍾審核屬實,即應判和,如不屬實,判提出方犯規一次,並在其棋鍾上加計5分鐘繼續對弈,若因此而超時,即判負。
  審核回合時,提出方對非提出方「將軍」的著數,最多只計10著。
  雙方均未審核時,裁判經審核著數亦可判和。
  待判局面的裁定
  在對局中出現雙方著法循環反覆三次,一方棋手要求裁決,稱為待判局面,按以下原則裁定:
  一方「長將」立即判負。
  雙方均為允許著法或禁止著法,符合不變作和規定,立即判和。
  一方為禁止著法另一方為允許著法,犯禁方必須立即變著,若再重複一次循環,即判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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